负责人:赵积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骄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以下简称柳州齿轮厂),地址在柳州市柳邕路老机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志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周涯,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陈艳,1987年11月12日,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张迎春,住本市。
原告农商行南明支行诉被告楚天骄公司、柳州齿轮厂、周涯、陈艳、张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南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被告柳州齿轮厂的委托代理人梁志鹏、被告楚天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迎春、被告周涯、被告张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南明支行诉称:2013年11月27日,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楚天骄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差额部分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同时约定因实现债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应由被告楚天骄公司承担。同日,被告楚天骄公司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由被告楚天骄公司向原告申请开具额度为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由被告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周涯、陈艳、张迎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楚天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27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楚天骄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前10日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但现在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票款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内,导致汇票到期后原告发生了垫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欠款本金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万元整),及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原告垫付的1000万元为计算标准,从垫付之日起按垫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67500元;三、判令被告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债务。四、判令被告周涯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债务。五、判令被告陈艳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债务。六、判令被告张迎春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债务。
被告楚天骄公司、张迎春辩称: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是欠款是由于齿轮厂的原因造成,要求齿轮厂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柳州齿轮厂辩称: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还款时间无法确定。
被告周涯辩称:我只是楚天骄公司的投资股东,并不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签字的时候也没有看清楚合同内容,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欠款是由于齿轮厂的原因造成,要求齿轮厂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陈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乙方)与被告楚天骄公司(甲方)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该行给予被告楚天骄公司贰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授信种类及金额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差额部分额度为壹仟万元。在违约责任中,双方约定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金或支付利息的,对应付未付款项,自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乙方按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按单项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甲方违约的,应当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同日,被告楚天骄公司(甲方)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乙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双方承兑业务方式为差额承兑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承兑期间为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承兑总额为贰仟万元,其中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0%作为甲方的质押担保,其余壹仟万元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方式作为担保。双方还约定甲方应当在本协议下承兑的任一汇票到期前10日,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乙方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甲方逾期贷款,并按垫款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楚天骄公司将1000万元的保证金转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2013年11月27日,被告柳州齿轮厂、周涯、陈艳、张迎春分别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四被告为被告楚天骄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均为实际形成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最高余额范围内因发放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楚天骄公司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支付1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向被告楚天骄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00万元,出票人为被告楚天骄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柳州齿轮厂的承兑汇票四张,金额共计20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楚天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所需款项存入该行指定账户,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遂于2014年5月27日为被告楚天骄公司垫付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款项。此后,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审理中,原告提交2013年10月20日被告楚天骄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2013年10月20日被告柳州齿轮厂股东会决议一份、2014年4月15日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楚天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贷款2000万元,被告柳州齿轮厂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主张催收贷款;被告对该证据均表示认可。原告还提交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份以及金额共计167500元的代理费的发票两张,证明其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费用应由被告柳州齿轮厂承担。另查,被告楚天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迎春、周涯和陈艳;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系原告农商行南明支行下属二级支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催收通知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楚天骄公司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楚天骄公司出具金额为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被告楚天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权利义务的上级支行即原告农商行南明支行向被告楚天骄公司主张偿还欠款10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中已约定原告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被告逾期贷款,并按垫款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现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按照该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等由于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已作出约定,且原告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67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柳州齿轮厂、张迎春、周涯、陈艳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楚天骄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欠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罚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67500.00元。
三、被告柳州市汽车齿轮总厂、张迎春、周涯、陈艳对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6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楚天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齿轮总厂、张迎春、周涯、陈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珂蕾
审 判 员 胡 焱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
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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