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应涛与郭小冬、翟昰恒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04
原告夏应涛,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郭小冬,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翟昰恒,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夏应涛诉郭小冬、翟昰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应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应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应涛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夏应涛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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