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诉李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0:03
原告:李英,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周剑青、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住本市,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李英诉被告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的委托代理人周剑青、被告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英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在4月份还清,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却一直不肯还款,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0.00元。

被告李忠辩称:我分两次每次20000.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但我已经归还了原告30000.00元,现在只剩10000.00元未还。原告告诉我她将借条原件遗失,在收到我还款后向我出具了收条,但是因为原告有我家里面的钥匙,在我不在家的时候又将收条拿走了。我只同意归还尚欠原告的1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英与被告李忠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英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肆月份还清。借款人:李忠。此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该借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审理中,被告称其共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现未归还借款只有10000.00元,但对此被告未能举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忠向原告李英借款20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对该借款事实及金额依法予以确认。在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对于其已经归还原告部分借款的事实未能向法院举证,原告亦否认收到被告的还款,加之原告持有借条原件,故对于被告认为其已经归还原告部分借款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英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李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珂蕾

审 判 员  胡 焱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瑶瑶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