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万里行车行。
负责人赵忠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登会与被告赤水市万里行车行赵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登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登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登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00元,由原告祁登会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涛松
")被告赤水市万里行车行。
负责人赵忠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登会与被告赤水市万里行车行赵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登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登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登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00元,由原告祁登会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涛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