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友与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华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0:03
原告施明友,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华峰,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施明友诉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华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明友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明友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明友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34.00元,由原告施明友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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