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华峰,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施明友诉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华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明友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明友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明友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34.00元,由原告施明友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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