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琼诉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59
原告吴凤琼。

委托代理人范进丹、蒋珊珊,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地址在本市瑞金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邓宇,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刚,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该校人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晓,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该校员工。

原告吴凤琼诉被告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凤琼诉称:原告于1991年开始至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每天早中晚都要打扫且保持学校的卫生,应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均以原告是临时工为由拒绝签订。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补缴1994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系涉及办理社会保险的政策性问题,在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宜处理,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凤琼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四年 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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