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龄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58
原告王守龄。

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花溪大道北段132号1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良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英。

委托代理人王蕾,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守龄诉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守龄诉称,1992年我退休后去海南女儿家,回来后发现工资比其他人少。今年从档案中找到调资表才发现:1、1994年贵州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时,经审批金额231.40元,至今未执行;2、1994年增加基数工资10%应为23.14元;3、2001年进社保时用138.60元作基数是错误的,一下把我从459.80元降到407.40元,单位采取补差补助原工资发放。现请求:1、执行1994年已经审批调资额231.40元为基数10%23.1元得出总额523.54元;2、报社保局勘误更正;3、从调资表执行之日起。每月应补发而少发的116.1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于1992年2月退休,2001年进入社会保险统筹,由社保局发放养老金。原告每月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407.4元,由被告另发放60元。原告认为其养老金的发放错误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守龄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灵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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