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曹登全,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仕全,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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