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保林诉贵阳万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56
原告方保林。

委托代理人孟俊,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万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0号宏资商务大厦12-C座。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斌。

本院受理原告方保林诉被告贵阳万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贵阳万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阳万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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