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定全,住赤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经济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钟建萌,经理。
被告赤水视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南桥路。
法定代表人周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显均诉被告刘定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赤水视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显均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显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显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谭显均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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