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秀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俊。
上诉人六枝特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陶秀明、万琼、管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14时许,陶露江与被告管俊一起到六枝特区平寨镇雾步冲水库玩耍,期间二人在水库边游泳,陶露江在游向深水区时溺水身亡。事发时,被告管俊下水寻找死者并呼喊在附近游泳的万瑞龙、罗文、胡金金等人参与救助未果。二原告系死者陶露江父母,死者生前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小学五年级读书。被告水务局为雾步冲水库管理者。
一审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对陶露江的死亡,陶露江及其监护人陶秀明、万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水务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管俊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陶露江虽是未成年人,但在事件发生时已满12周岁,其年龄和智力应当意识到去水库游泳的危险性;2、二原告系陶露江父母,对陶露江的死亡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3、事件发生时。虽然水库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作为水库的管理者,被告水利局未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被告管俊系未成年人,在陶露江发生溺水危险时,以其年龄和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救助陶露江。且在陶露江溺水后,其积极采取了下水寻找、呼救等行为,其对陶露江的死亡没有责任。综上,法院确定陶露江承担40%的责任,二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水务局承担20%的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该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如下:1、死亡赔偿金:5434.00元/年(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868万元;2、丧葬费:3210.67元/月(2014年贵州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1.926402万元;合计12.794402万元。被告水务局应赔偿二原告12.794402万元×20%=2.5588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枝特区水务局赔偿原告陶秀明、万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5588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陶秀明、万琼对被告管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9元(法院缓交),原告陶秀明、万琼负担1143元;被告六枝特区水务局负担286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六枝特区水务局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对雾步冲水库的管理已经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没有任何过错;3、陶露江溺水死亡的责任应由其自身和监护人承担。
上诉人六枝特区水务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新证据:(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本案与此判决书上的案例类似,希望法院能参照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陶秀明、万琼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此判决与本案的情况不一致,与本案完全不相同的案例,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管俊的质证意见为:这个水库不是天然的,这个是政府修建的,有利用的价值,政府就应有管理的责任,不能只图利益,不尽到管理义务,这两个案例是完全相反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对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上诉人陶秀明、万琼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雾步冲水库作为引用水源应具备安全管理义务,水库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死者的死亡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陶秀明、万琼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管俊二审答辩称水库管理不到位,就应该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管俊二审举证期内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事件发生时,虽然水库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作为水库的管理者,上诉人水利局未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陶露江的死亡,陶露江及其监护人陶秀明、万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水务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水务局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六枝特区水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瑶
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
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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