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波,约30岁,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黄臣林诉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臣林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臣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臣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黄臣林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吉砚
")被告薛波,约30岁,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黄臣林诉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臣林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臣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臣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黄臣林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吉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