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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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杨某某以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书记员  李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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