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刚,凤冈县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凤冈县联合煤矿。
地址:凤冈县土溪镇鞍山村。
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系煤矿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观明诉被告凤冈县联合煤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观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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