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观明与凤冈县联合煤矿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3
原告张观明,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高刚,凤冈县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凤冈县联合煤矿。

地址:凤冈县土溪镇鞍山村。

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系煤矿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观明诉被告凤冈县联合煤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观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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