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花蕾与杨胜强、冯修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3
原告姚花蕾,贵州省罗甸县人,现住凤冈县。

被告杨胜强,1983年2月13日了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冯修江,1979年2月12日了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花蕾诉被告杨胜强、冯修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花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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