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胜强,1983年2月13日了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冯修江,1979年2月12日了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花蕾诉被告杨胜强、冯修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花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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