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2
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夏道奎,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永科,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石径乡。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继光,贵州省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杨君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珍前,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系三坝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宗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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