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芳,贵州省凤冈县人。系原告陈长信之女。
被告陈长阶,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陈永贵,贵州省凤冈县人。系陈长阶之父。
被告付启瑶,贵州省凤冈县人。系陈长阶之母。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世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长信诉被告陈长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陈长信、被告陈长阶均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陈永贵、付启瑶参加诉讼,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陈长阶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世凡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长信及其代理人陈芳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长信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长信负担。
审 判 长 罗荣波
审 判 员 代 刚
人民陪审员 汪友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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