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流建与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国平、陈大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2
原告金流建,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温泉镇,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鸿,公司负责人。

被告陈国平,男, 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现住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陈大军,男, 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文龙街,现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金流建与被告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国平、陈大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流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流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流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金流建承担。

审判员  吴宗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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