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严循啟,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系凤冈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王显来诉被告严循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显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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