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诉被告安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1
原告王飞,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安飞,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安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进敏

二 ○ 一 五 年 十 一月 二十三 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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