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51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户籍地凤冈县,现羁押于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胜辉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书记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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