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盛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军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而未在期满前预交,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贞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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