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任建锋。
被告冉小令。
被告道真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任建锋、冉小令、道真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5年12月1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磊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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