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先忠与杨胜良、王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47
原告苟先忠,男,汉族。

被告杨胜良,男,汉族。

被告王荣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牟正伦,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先忠与杨胜良、王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先忠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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