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46
原告杜某,男,汉族,桐梓县人。

被告陈某,女,汉族,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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