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原告吕昌连诉被告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9:45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原告吕昌连诉被告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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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吕昌连,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代理人郑晓雪,石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金平,住贵州省石阡县。

原告吕昌连诉被告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以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昌连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晓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吕昌连诉称:被告刘金平和我妻子是朋友。2012年12月,被告刘金平找我们商量借26000元给她,期限一个月。我们就同意了,但要求被告返还欠我的大理石款2350元。被告刘金平还了人民币1500元,出具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6850元的欠条。期限届满后,我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却无理拒绝。特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金平返还欠款人民币2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金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

原告吕昌连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1、吕昌连的身份证,石阡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2012年12月21日欠条,证明被告刘金平欠原告吕昌连人民币26850元的事实。

3、证人秦某某出庭证明被告刘金平来原告吕昌连家中借钱并看见原告吕昌连将钱借给被告刘金平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刘金平电话联系原告吕昌连妻子,被告来到原告家中后,就和原告妻子商量借款人民币26000元,期限一个月。原告吕昌连将钱借给被告刘金平,被告未出具欠条。因被告刘金平欠原告吕昌连“大理石”款人民币2350元,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被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6850元的欠条给原告吕昌连。现原告吕昌连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金平偿还欠款人民币2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刘金平欠原告吕昌连借款和大理石款共计人民币268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金平偿还原告吕昌连欠款人民币2685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5元,由被告刘金平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云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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