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强,男,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国梅诉被告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国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税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税国梅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税国梅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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