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通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忠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分与被告梅通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分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峰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通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忠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分与被告梅通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分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