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乾平
")原告刘某,女。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乾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