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与肖坤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41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刚,男。

委托代理人朱承强,男,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坤银,男。

第三人汪木邹,男。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刚与被告肖坤银、第三人汪木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