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41
原告刘某某,男, 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女, 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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