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维娟,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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