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太凤与刘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41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廖太凤,女。

委托代理人李安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松(小名刘三),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太凤与被告刘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廖太凤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太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