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聂某,女,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红,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被告廖某某1,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廖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廖某某2,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廖某某1、廖某、廖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廖某某。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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