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范奇国。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住所地:习水县。
负责人袁启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金与被告范奇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德金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廖德金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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