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长期镇华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韩国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兵与被告长期镇华阳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兵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小兵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小兵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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