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应桥,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兵与被告张应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兵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小兵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小兵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方 谭
")被告张应桥,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兵与被告张应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兵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小兵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小兵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方 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