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40
原告柯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王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柯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系撤诉结案,应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施成斌

助理审判员  杜德伟

人民陪审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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