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健
")被告赵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