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盈君,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赤水市。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张克涛与被告盈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克涛在本院限定的2015年7月15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13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涛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克涛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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