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前远,住赤水市,系原告袁中玉叔父。
被告徐仁全,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江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中玉与被告徐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中玉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中玉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中玉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原告袁中玉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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