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江文与被告赤水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江文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江文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江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袁江文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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