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总经理。
被告廖寿恒,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朝焱与被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廖寿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朝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朝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朝焱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袁朝焱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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