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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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鲜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认识并恋爱,1999年8月11日在聚凤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子。2009年因我患有脑梗塞不能劳动,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于同年6月9日携次子鲜某飞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长子鲜某宏由我抚养,次子鲜某飞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我自愿承担。
原告鲜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户口薄,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1999年8月11日在石阡县聚凤乡民政股登记结婚。
3、石阡县聚凤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患有脑梗塞后双方关系不好,以及被告丁某某携次子鲜某飞于2009年6月9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
4、慢性疾病治疗卡,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被诊断出患有脑梗塞后,被告因此而外出的事实。
被告丁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丁某某之兄丁某华的笔录,证明被告丁某某于2009年6月携子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以及被告有嫁妆柜子两口、被条两床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恋爱,199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1日生育长子鲜某宏,2005年3月10日生育次子鲜某飞。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用拆得原告个人所有房屋的木料另行择址修建木房一栋。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对找被告向某才借款人民币1000元,向石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向鲜某旺借款人民币1200元,向何某强借款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由其偿还。被告现存的婚前财产有:柜子两口、被条二床。2009年,原告被诊断患有脑梗塞,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同年6月,被告携次子鲜某飞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长子鲜某宏由我抚养,次子鲜某飞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我自愿承担。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户口薄、结婚证、慢性疾病治疗卡、石阡县聚凤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丁某某之兄丁某华的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已结婚十多年,且生育有二子,但在2009年原告被诊断出患有脑梗塞,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在同年6月被告便携次子鲜某飞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足见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子鲜某宏、鲜某飞的抚养问题,因鲜某宏现实际由原告在抚养,鲜某飞已随被告一起生活,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长子鲜某宏由原告抚养,次子鲜某飞由被告抚养为宜。在庭审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判明其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待被告回来后,由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表示自愿偿还债务和承担本案诉讼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从其自愿。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鲜某宏由原告鲜某某抚养;鲜某飞由被告丁某某抚养。
三、原告鲜某某欠某才人民币1000元、欠石某人民币4000元、欠鲜某旺人民币1200元、欠何某强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返还。
四、被告丁某某婚前财产:柜子两口、被条两床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林
人民陪审员 史毅
人民陪审员 周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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