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洁,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昊诉被告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熊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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