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37
原告袁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雷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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