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金与何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37
原告袁金,住赤水市。

被告何从龙,户籍地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与被告何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金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金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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