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强,男,31岁,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黎新洪,男,39岁,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念春诉被告方强、黎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念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念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念春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肖念春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被告方强,男,31岁,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黎新洪,男,39岁,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念春诉被告方强、黎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念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念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念春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肖念春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