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艾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被告艾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