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文快,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飞与被告胡文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恒飞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恒飞申请撤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恒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恒飞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谭
")被告胡文快,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飞与被告胡文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恒飞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恒飞申请撤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恒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恒飞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谭
")